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172号
眉山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
眉山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报来仁寿县《关于收取城镇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请示》和听证会情况报告(眉市价费(2001)130号)收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三轮车有偿使用费批复如下: 一、仁寿县县城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车360元/年。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城市道路建设。
三、本标准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