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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仁寿县县城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7 生效日期: 2001-07-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1]172号
眉山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
  眉山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报来仁寿县《关于收取城镇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请示》和听证会情况报告(眉市价费(2001)130号)收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三轮车有偿使用费批复如下:   一、仁寿县县城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车360元/年。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城市道路建设。
  三、本标准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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