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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资阳市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川交函路运[2001]428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文收文(B2001)第1117号转来《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请示》(资府发(2001)62号)收悉。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你市可采取拍卖形式新增100辆出租汽车,其经营权有偿使用年限6年,拍卖底价5万元。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对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行为要严格规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必要的出租汽车管理经费。

  二、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及参营车辆,应符合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交运字(1989)709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川交运(1993)178号)的有关规定。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经营。行业管理工作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三、出租车顶灯工本费应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1号)的规定执行。不得再向出租汽车车主收取顶灯工本费。

  四、要严格规范并缩减出租汽车所携带的证件。对取得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除了发给必要的《道路运输证》、《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证》外,不再制发其他证件。

  五、为了加强管理,根据维护稳定、逐步规范的原则,你市应逐步减少人力客运三轮车,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六、请你们认真做好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宣传组织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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