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交函路运[2001]297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交办文(收文(2001)第0873号)转来《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资中县对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的请示》(内府发(2001)25号)收悉。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你市资中县可采取政府定价的方式对已取得经营手续的65辆出租汽车实行有偿使用,采取竞卖的方式新增25辆出租汽车。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对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行为要严格规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必要的出租汽车管理经费。
二、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及参营车辆,应符合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交运字(1989)709号)和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川交运(1993)178号)的有关规定。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经营。行业管理工作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三、你市资中县对已取得经营手续的65辆出租汽车经营权考虑历史原因和政策的延续,实行转让。其经营权有偿使用年限为5年。有偿使用费标准按先拍卖后,以拍卖的均价为基价,由资中县政府在不低于均价的80%确定,并予以公告。今年采取竞卖形式新增25辆出租车,其经营权标底不宜过高;由内江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制定具体的标底报内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备案,其有偿使用年限为5年,不论出让或拍卖取得的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均进入下一轮拍卖。
四、出租车顶灯工本费应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1号)的要求,在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不得再向出租汽车车主收取顶灯工本费。
五、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六、对取得营运资格的出租汽车,除了发给必要的《道路运输证》、《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证》外,不得再制发《有偿使用证》。
七、请你们认真做好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宣传组织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