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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车辆智能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及租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3 生效日期: 2001-05-25
发布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成价函[2001]124号

四川兴世通智能交通网络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出租车智能管理系统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你公司开展的城市车辆智能管理和调度系统的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即GPS、GIS和GSM技术服务),对提高城市车辆管理水平,树立国际大都市现代化交通管理新形象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该技术在我市尚属首次尝试,你公司拟定了先试运行,后分步实现微利的经营目标。为既有利于该技术在我市的尽快推广运用,又不加重社会负担,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一、车载终端设备租赁费(含维修及保障费用):160元/台/月

  二、车载终端服务费(含代收代缴的车载电话基本月租费、短信息服务费、传呼服务费等):140元/台/月
  车载终端服务包括:定位功能服务、遇劫报警功能服务、遥控监听功能服务、调度功能服务、语音通讯功能服务、越界报警功能服务,黑匣子及轨迹推算功能等基本功能服务,还包括气象、路况、医疗、新闻、娱乐等服务类信息服务。

  三、叫车服务:2元/次
  由叫车人付费、被叫车辆驾驶员代收。
  以上第一、第二项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该公司可在试运行期间酌情减收。在执行以上标准时,应严格遵循用户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同时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本标准从2001年5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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