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费[2001]89号
省级各部门、中央驻蓉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非(1994)52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级部门、中央驻蓉单位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成都市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高新六区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蓉单位和部队,均应参加本次年审。对在六区以外由省物价局直接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委托当地的物价、财政部门年审。
二、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
本次年审从2001年4月23日起至6月8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3日--5月18日,为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的布置和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按川价字非(1994)52号文件规定填报有关收费年审登记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报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本通知的安排参加集中年审。
第二阶段:5月21日--6月1日,为集中年审阶段。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对各收费单位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
第三阶段:6月4日--6月8日,为年审总结阶段。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年审查出的收费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总结2000年度收费审验工作,并报告省政府。
三、年审内容
1、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
2、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范围是否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完善了有关审批手续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5、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6、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7、收费收入的开支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8、是否按规定如实填报年审登记表;
9、收费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是否认真履行了收费管理职责。
四、年审要求
1、各收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认真对待这次年审,应安排专人负责年审工作,收费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如实填写年审登记表。
2、请各主管部门于2001年4月30日前到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领取年审登记表。
3、准备好有关材料(收费许可证、年审登记表一式两份、2000年度所有收费票据、收费收支明细表、“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购买本及2000年度使用的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其他有关资料),按时参加年审。
4、对无故不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由省物价局注销其《收费许可证》,省财政厅停售收费专用票据,停止其收费,并予以通报。
5、集中审验地点等事项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