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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报刊业繁荣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 2002-07-31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2]3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出版局、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报刊业繁荣有序发展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7月3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报刊业繁荣有序发展的意见
  去年以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各部门对报刊出版发行秩序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报刊出版秩序逐步趋于规范,报刊发行中的无序竞争现象得到初步遏止,基层单位和群众的负担有所减轻。但这项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刊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报刊业繁荣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二、加强报刊出版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类报刊都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报刊在出版活动中,必须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新闻出版方针和宣传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对报刊出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报刊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报刊社的领导和管理,对报刊宣传的社会效果负责。要确定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报刊管理工作,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精神,定期听取报刊社汇报,正确把握报刊导向。凡报刊出现重大问题,其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领导必须承担责任。
  (二)继续调整优化报刊结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报刊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整合出版资源,调整和优化报刊结构,合理布局。对导向错误、格调低下屡犯错误的报刊要坚决停办。对那些质量不高、发行量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明显、重复雷同的报刊,要逐步予以调整、合并或改办。新办报刊或利用原刊号资源改办报刊,必须符合我省报刊结构布局和总体规划。
  严格控制报刊总量。今后省、市党政机关不再申报新办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再审批新办县(市)委机关报;县(市)不准办刊;市辖区不准办报、办刊。
  (三)严格控制报纸扩版。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组建报业集团的党报扩版,由报业集团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省委省委宣传部批准。其他市、县(市)党报的开版,近期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清理整顿报刊出版发行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文化生活类报纸的扩版,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有与扩版相适应的采编力量和经济条件,并按正常程序上报审批。
  省级专业报暂时停止扩版。
  (四)从严控制内部资料数量,规范内部资料出版行为。省级党政部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已办有正式报刊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办内部资料;省级无正式编制的社团法人单位(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再批准新办内部资料;各市现有内部资料数量不再增加,有特殊需要的允许在现有额度内调剂。部门、单位、学校合并或撤销,原办的内部资料也随之合并或撤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部资料编辑部门为其主办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不得有单独的人员编制。内部资料不准成立理事会、联谊会等组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以协办、联办等形式从事出版活动。
  (五)坚决取缔违规创办的报刊。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创办正式报刊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创办内部资料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创办的报刊或内部资料,一律视为非法出版物,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加强和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的管理。记者站是报刊社在报刊所在地以外的地区为本报刊提供新闻资源、组织新闻稿件、扩大报刊发行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记者站名义从事广告业务、开办经济实体等经营活动。建立记者站必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设立。报刊社除记者站外,不得设办事处、工作站、通联站、发行站、采访站等派出机构。各级政府的经济协作部门不得审批设立报刊社的派出机构。建立记者站的集中审批时间在每年的6月和12月。
  记者站的建站范围是: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刊,可在我省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规定范围外建站。省级党委机关报刊,可在本省各市建立记者站。各市级党委机关报刊,可在本市所属各县(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跨地区建立记者站。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报刊教会文化生活类报刊一般不建记者站,确需建站的,须经建站所在地党委宣传部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外省专业报刊、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一律不得在我省建立记者站。记者站管理实行事后追究制,凡记者站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撤销其建站资格。

  三、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突出重点,保证党报党刊发行
  (一)重视党报党刊发行,科学合理分配指标,积极改进发行方式。党报党刊是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舆论阵地,各级党委必须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浙江日报、今日浙江的征订发行工作。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浙江日报、今日浙江经批准可以下达指导性指标,但指标数的分配要科学合理。要努力扩大党报的覆盖面,开拓新的读者领域,积极做好高教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区街道和已建立党组织或工会的民营企业等的党报党刊的征订工作。要积极争取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用留存党费为困难企业和贫困地区农村党支部订阅党报党刊。要改善党报党刊发行方式,积极探索党报党刊发行的新办法,鼓励个人订阅党报党刊,推广党报党刊的“私订公助”。宣传、新闻出版、邮电部门要把党报党刊发行作为报刊发行的首要任务抓好抓实,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达到每个行政村、每个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有党报。
  (二)规范机关刊物发行秩序,控制发行量。省、市党政机关所办刊物,根据办刊宗旨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发行范围,并区别不同情况,对刊物的省内平均期发行量要予以限制。除党建类、政报类期刊外,其他机关刊物一律不得向村级组织(指村党支部、村委会,下同)征订发行。要鼓励党政部门机关刊物进一步深化改革,面向市场,逐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在经济上彻底脱钩。
  (三)严禁内部资料征订发行。内部资料主要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必须全部免费赠阅,不得定价销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开展公开性的社会活动,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四)严禁报刊随意提价。经批准扩版、增页或变更出版周期的报刊,原则上不得提价。特殊情况需要提价的,省、市级党报报省物价局批准;县(市)党报报市物价局批准。省新闻出版局凭物价部门的批件,办理报刊变更登记手续。
  (五)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实行农村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坚决制止向农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既是一项目常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精神,全面实行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确定我省农村村级组织报刊订阅费用限额标准为:经济较为发达村为3000元;省政府确定的25个经济欠发达县所在村为1500元;省定贫困乡所在村为6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限额的一倍。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内的经费,要首先保证中央和省级党报党刊的订阅。同时,努力改善投递质量,提高投递时效,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当天投送到户。
  (六)严禁强行摊派征订报刊。坚持报刊自愿订阅原则。各类报刊都不得强行征订,不得把报刊征订纳入工作考核和达标升级、年检年审等项工作中。任何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都不得利用行政和管理职能,代为征订本省和外省出版的报刊。
  (七)禁止不正当的报刊征订促销活动。大力提高报刊质量和服务质量,积极扩大自费订阅。努力营造健康、文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反对和制止赠送实物等不正当征订促销活动,任何报刊不得发表吹捧自己、贬低他人的报道,未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本报刊的发行量。

      省纪委
  省委宣传部
  省直机关工委
  省监察厅
  省出版局
  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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