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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经济欠发达乡镇(片)实施教育扶持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2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减轻经济欠发达乡镇(片)农民的负担,提高这些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水平,现对市级经济欠发达乡镇(片)实施教育扶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范围
  (一)户籍在市级经济欠发达乡镇(片),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二)户籍不在市级经济欠发达乡镇(片),但属于市级经济欠发达乡镇(片)财政供给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子女,且在市级经济欠发达乡镇(片)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二、扶持内容
  (一)对扶持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住宿费。
  (二)对扶持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总人数的5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小学每生每年420元,初中每生每年560元。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情况,分档次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三、经费来源
  学生减免的杂费、住宿费和补助所需费用,由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各半承担。

  四、操作程序
  各有关乡镇(片)在每学年开学时,将本辖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数统计核实,按要求填写表格,于每年10月1日前,报县(市)、区教育局汇总。县(市)、区教育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汇总表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对在学期中途转入的符合条件的学生,从次年开始按程序申报。
  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级教育局和财政局制定,报市教育局和财政局核准。

  五、管理监督
  (一)各乡镇(片)和学校应公开有关政策、操作程序和受补助学生的名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各乡镇(片)和学校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包括学生名单等),以备查阅。
  (三)市教育局和财政局要对各乡镇(片)的减免和补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虚假行为的,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并扣减下年度的补助经费。

  六、其他
  (一)本意见从2002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
  (二)本意见的解释权在市教育局。

附件:市级经济欠发达乡镇(片)名单
    (共14个乡镇、6个片)
  宁海县:茶院乡、胡陈乡、双峰乡、深甽镇、桑洲镇、前童镇、岔路镇、城关镇水车片;
  余姚市:大岚镇、鹿亭乡、梁弄镇、四明山镇、东南街道菱湖片;
  奉化市:大堰镇,溪口镇班溪片、斑竹片、董村片、东岙片;
  象山县:高塘乡、鹤浦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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