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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管理,规范各单位房产地产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无论原建设或征地经费来源如何,均为国有资产。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二、机构改革完成后,省级行政机关行政用房一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调拨。
三、未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拆除已登记注册的房产,不得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用于出让、联建、合建以及抵押和担保。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国土、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四、未经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规划划拨或出让用于商品房开发或其他单位建设的用地。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使用房屋的维修保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旧房,要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告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便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