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价消[2001]4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水电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川价农(2001)36号、川价农(2001)45号、川价农(2001)46号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二00一年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范围内,都江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严格按川价农(2001)36号文件规定执行。人民渠一处、外江管理处所属灌区,东风渠管理处所属平坝灌区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3.50元;东风渠管理处所属丘陵灌区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5.50元。
二、玉溪河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仍按2000年的标准执行,即每亩田收人民币23元。通济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按川价农(2001)4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7.50元。提灌区每标准亩收人民币16.50元。
三、成都市中型水利工程灌区的农业用水价格,请有关区(市)县物价局、水电局认真预算供水成本后,将调整意见于3月底前报成都市物价局、水电局批准后执行。
四、各区(市)县制定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利工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报成都市物价局、水电局备案。
农业用水关系到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作,做到保护农民利益,节约用水,合理用水。
附件:川价农(2001)36号、川价农(2001)45号、川价农(2001)46号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