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农[2001]42号
都江堰管理局龙泉山灌区管理处: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用水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原则,现就都江堰龙泉山灌区2001年农业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都江堰龙泉山灌区每标准亩收人民币33.00元。另外,伤残补助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计收办法、计收对象、解缴时间等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都江堰管理局龙泉山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农[2000]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