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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与东部沿海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合作进行奖励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0 生效日期: 2001-02-20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1]11号
        为加快我省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增强我省工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工业经济步入良性循环,1997年省政府决定 大力开展与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把引进省外知名企业、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嫁接改造我省企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了通报表扬和奖励。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浙江娃哈哈、浙江金松、广东科龙、广东三九、上海梅林、河南双汇等一批国内知名企业已相继到我省合资合作、投资办厂。计划引进的名牌企业和产品已全部引进,为我省工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我省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强与东部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吸引更多的省外企业到我省合资合作、嫁接改造,实现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主动积极地为企业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为企业搞好与东部沿海的合作创造宽松的环境。从2000年开始,省级各部门作为一项工作目标,每年至少应引进一个项目;省招商引资局至少应引进5个项目。对超过以上要求,其引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仍实行每引进一个项目奖励5000元,补助差旅费1万元。对超过1亿元的实行重新,奖励5万元,补助差旅费1万元。奖励和差旅费补助由同级财政安排。各部门要主动出击,争取引进高质量的项目。要严格奖励标准,凡申请奖励的合作项目应是本部门直接引进的,同一项目不得有两个单位申报,申请奖励项目要有专题报告、签定的项目合同复印件、工商登记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和银行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等,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审核。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于次年2月对省级部门引进项目集中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按完成引进项目数进行表彰奖励。各市、州政府可制定相应办法对引进项目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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