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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关于二000年度食盐价差调节额安排原则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 2001-01-04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盐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盐局发[2001]1号

有关市、地、州物价局,盐政市场稽查处,各盐业产销企业:
  为了缓解盐业产销企业困难,解决产大于销的矛盾,鼓励企业积极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充分调动各企业销售积极性,千方百计完成川盐调销省内、省外和出口盐任务,逐步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根据川价字工(1997)201号文件规定,按“量人为出”的原则,对二000年度食盐价差调节额安排原则和办法如下:
  一、出省、出口盐的价差调节额补贴和奖励标准
  1、调销省外的两碱工业盐价差调节额补贴标准为每吨20元(其中,调销重庆市为每吨5元);调销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山西安徽省的省食盐价差调节额补贴标准为每吨20元;调销出口盐价差调节额补贴标准为每吨60元。
  2、出省和出口盐以二000年省盐务局下达企业销售计划和省外两碱工业盐企业订货量(合同报盐务局备案)之和为依据,计划内每吨奖励1元(其中:山西河南安徽省完成计划每吨奖励3元),超计划(云、贵、陕、渝四省食盐除外)每吨奖励5元,新区食盐销售每吨奖励15元。

  二、省内食盐调运、销售奖励标准
  各盐业分公司完成省盐务局下达的二000年调运计划每吨奖励0.5元(其中:产区分公司0.30元,省盐业总公司集中0.20元,各分公司按省内食盐、一般工业盐计划内销售每吨奖励0.30元,超计划销售的部分每吨奖励5元。

  三、省内边远山区食盐经营单位适当补贴
  由于运杂费用上涨,基层食盐经营偏紧,经营仍有困难,对这部分地区基层经营单位(包括供销社和国有商业)仍安排适当价差调节额补贴。

  四、监督考核原则
  1、为管好省内食盐和一般工业用盐市场,保证食盐价差调节额的足额收取,对造成省食盐价差调节额不能足额提取的地方,对该地、市、州企业的补贴和奖励,要扣减20%。
  2、以销省外盐、出口盐和两碱工业盐为名、在省内市场冲销食盐,一般工业用盐的除按规定查处外,将依据各盐政市场稽查处查缉有关企业冲销的数量,以及省食盐价差调节额办公室审核属名不符实的数量,按每吨70元(即“冲一罚二”的原则)扣减该企业应得的补贴。
  3、建立定期的报表制度。从2001年起,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向省物价局、省盐务局报送“四川省二000年度销售省外盐、出口盐情况表”一式2份。年终报表和申请补贴的报告,须经当地物价局核实签字后,上报省物价局、省盐务局(一式二份)。逾期不报者,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补贴和奖励。省食盐价差调节额办公室组织人员,严格审查销售数量,销售省、市亏损等情况后,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4、各市、地、州盐政市场稽查处应于元月5日前,将本年度已查处的私盐数量,涉及的企业等情况,书面报告省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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