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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2]86号

各征管局、稽查局:
  近几年来,我市市场建设发展较快,对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税收管理薄弱,征收不够规范,已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5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地税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地税发[2002]47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现对开展市本级集贸市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开展的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和检查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的一项具体举措。通过整顿与规范相结合,防范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切实加大市场税收监管力度,使我市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秩序进一步好转。因此,各征管局、稽查局要切实重视此次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和检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科室密切配合,精心部署、扎扎实实做好辖区内集贸市场地方税收的专项整治和检查,决不允许搞走过场。

  二、积极部署、稳步推进
  根据市本级实际,本次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5月27日至6月10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自查面为100%,自查阶段要做到两个结合,即一是要与做好对外宣传相结合,宣传形式为游动字幕和通告张贴;二是与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相结合,各征管局要将对辖区内集贸市场地方税收的征管调研情况在6月10日前上报市局,使下一步统一检查的开展更具针对性。
  (二)6月11日至7月31日为统一检查阶段。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专业市场内的企业,对照省局专项检查的内容存在问题的,以及列入省重点税源监控的市场。
  (三)8月1日至8月25日为整改建制和认真总结阶段。各征管局要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研究落实规范和加强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巩固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成果。

  三、明确职责、分工落实
  (一)市局征管处为本次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牵头处室,负责市本级实施方案的拟定;部署督促各阶段工作的开展;负责重点检查的选案工作,协调检查和整治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关系;做好对外宣传有关文字材料的提供;负责各阶段和工作终了后有关报表和总结材料的报送。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的落实、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报道及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二)稽查局主要负责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在自查阶段,可由征管局抽调人员配合稽查局开展工作,具体由征管处负责落实。在重点检查阶段,稽查局负责对专业市场内的企业,列入省重点税源监控的三个市场——南方丝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秀州商城,以及在检查和整治工作发现的涉税违法案件的重点检查。
  (三)征管局主要做好辖区内专业市场的税收调研与整治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1、配合稽查局做好自查阶段的各项工作。
  2、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现有市场和经营户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如税款征收和定额核定的方式、税收负担情况、发票领购和开具情况等,从而找出存在的问题与征管上薄弱环节,制定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检查的目标和方向,提高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的针对性。
   3、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一是要做好市场内漏征漏管户清理,尤其要消灭“无税市场”;二是要选择一至二条问题较突出的街道进行清理,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管理力度。
  4、在统一检查阶段,做好市场内双定户的重点检查和涉税案件的移送工作。
  5、做好个体工商户定额全面调整工作。根据省局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市本级实际出发,对定额调整规定如下:定额调整面要达到100%,定额调整幅度不得低于30%。此次定额调整要与个体定额户年度正常的定额调整工作相结合,调整幅度可逐步到位。对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调整幅度在7月底前至少调整到位15%。为公平税负,对非市场内的个体经营户按上述幅度调整,最迟应于9月底完成。
  6、稳妥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中的国地税共管户,建帐建制由国税部门负责,地税部门主要负责纯地税户的建帐建制,各征管局要在巩固已有的建帐建制工作的基础上,重点选择联托运、娱乐业等若干个体经营户开展建帐建证试点,对虽已建帐但不够健全的,仍可采取核定定额办法征收税款。
  (四)有关总结和报表的上报
  稽查局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小结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三)、《集贸市场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月报表》(表四)报送市局征管处。整个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于8月25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及上述两表报送市局征管处。
  各征管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小结及《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表一)、《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表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三)、《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月报表》(表四)报送市局征管处。整个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于8月25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及上述各表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市场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表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监控市场经营户盈利情况典型调查表》(表六)报送市局征管处,其中表五、表六只填列纳入省级重点税源监控的市场,即南方丝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秀州商城。

  四、加强配合、注重实效
  由于此次检查和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各征管局、稽查局,不仅要加强内部联系和配合,还要做好与国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发现重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要请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同时,在检查时要始终坚持“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各征管局与稽查局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发挥地税系统的整体作用,尤其在重点检查阶段,征管局要针对日常征管中的薄弱环节,确定辖区内重点检查市场和重点检查的市场经营户,以提高重点检查的针对性。
  专项检查与整治工作只是一种手段,各征管局要以此为契机,立足整改,要通过检查和整治,找出日常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提高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质量。有关整改意见和对策措施,各征管局应在整个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结束后,随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集贸市场地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二OO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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