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2]159号
桐乡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桐乡市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桐发计价[2001]116号)悉。鉴于你市是我省地面沉降最为严重的城市之一,为切实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量,遏制地面沉降速度,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吨1元,征收对象为领取《取水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收费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