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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建设项目例会审批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 2000-10-10
发布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城市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民主科学决策。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实行例会审批制度,例会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例会组成人
  例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联系建委的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建委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纪检组长及规划科、城建科、建管科、工程科、城建监察大队负责人参加,并根据项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例会。
  二、例会审查的内容:
  (一)没有详规的选址意见申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建设是否已完善选址定点、方案审查、护初设计和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
  (三)临街建筑、公共建设或标志性建筑的造型(体量、体型)色彩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规划相符合。
  (四)建设项目的绿化、层高和间距等是否符合规划和规定。
  (五)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报建。
  (六)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七)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经例会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准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办理开工报告。
  三、例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由市建委负责会务工作并准备相关资料。
  四、市建委在例会召开前一天通知参会单位和人员。例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办事的依据。并及时逐一发函送达有关单位,作为是否办理有关手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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