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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1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0]36号

     我省的粮改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加快了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二是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三是加大了粮食顺价销售的力度;四是加强了粮食收购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市场的管理;五是推进了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六是加快了粮食仓储设施的建设。但各地工作进展和执行政策情况不平衡,粮食生产和流通中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粮食生产结构调整面临不少实际困难;部分地区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市场粮价持续下跌,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库存粮食价高且陈化严重,部分粮食产区风险基金不足,超储补贴拨补不及时;粮食仓容严重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经营管理状况亟待改善。针对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协调发展
  (一)要在保护好基本农田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对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要适当减少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高效农业和出口创汇农业。三州和盆周丘陵、山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
  (二)优化粮食品种,提高粮食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强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和推广工作,尽快淘汰劣质品种。粮食主产区要加快粮食品种和生产结构的调整,由一般品种向优质、专用品种转变,由单纯注重产量向提高效益转变,由单一粮食生产向发展多种经营转变。
  (三)充分发挥市场对粮食生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加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和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安排粮食生产,发展“订单农业”,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培育一批重点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各地要加强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指导,防止在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中出现趋同化和忽视粮食生产的倾向。在引导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绝不能搞行政命令,层层下指标,强迫农民种这种那。继续增加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二、认真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在当前粮食库存增加,市场粮价走低的情况下,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的关键措施,只有“敞开”,才能“放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作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定的粮食收购价格政策,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要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省政府决定保留粮食定购制度,继续实行农税征实政策,以利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各级政府和粮食、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对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今年,玉米仍纳入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根据我省饲料、酿酒业发展较快,玉米需求较大,产不足销的情况,为了发展玉米生产,今年我省的玉米仍纳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粮油购销工作的通知》中(川府发(2000)22号)关于“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规定暂不执行。
  (三)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掌握粮源。同时,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管理,防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
  (四)对稻谷、玉米实行定购价和保护价两价合一的综合价收购政策,并继续实行地区差价、品质差价、新陈差价,以促进粮食在地区之间的正常流通和鼓励农民交售好粮。今年,我省加大了粮食品种结构调整力度,优质稻面积扩大,各地要认真落实优质优价政策,粮食购销企业要参照国家优质稻标准,按照收得进、卖得出、不亏损的原则来确定优质稻的收购价格,保证已定收购合同兑现。稻谷、玉米收购定价权在省(优质品种除外),具体收购价格由省物价局、省粮食局下达。各市、地、州根据省定原则确定具体收购价格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三、适当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保证资金及时拨补到位
  为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在包干资金之外再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80亿元,主要用于粮食产区收购农民余粮。为保证此项政策得到落实,今年各地粮食风险基金,首先要保证按保护价收购粮食发生的超储费用利息正常开支,其次用于在省下达的处理陈化粮计划销售内发生的陈化粮价差损失,由此形成的粮食风险基金缺口,经省认定后,由省和市、地、州财政按一定的筹资比例负担,其具体负担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各级政府必须把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应通过扣款强制到位。
  为了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从今年起,省财政按季将地方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省财政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各地财政部门必须在每季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应拨的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如不能及时拨付,先由农业发展银行按上季度拨款数额的80%拨付给粮食购销企业,随后再行清算并拨补到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扩大国家粮库建设规模,增加有效仓容
  针对当前粮食主产区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的情况,中央决定在已建成500亿斤仓容的基础上,今年和明年再分别安排200亿斤粮库建设。今年中央批准我省8.5亿斤粮库建设,各地和各项目单位要按照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抓紧进行。同时,要做好粮库建设的前期工作,新建粮库主要安排在粮食产区。为了解决当前粮食主产区仓库严重不足且十分破旧的问题,农业发展银行要安排建仓贷款,以搭建简易仓棚和维修部分破旧仓库。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财政、粮食部门要统筹规划,根据当地财力和仓容状况,上报贷款规模,按照谁贷款,谁付息的原则,由省财政统一筹措资金补贴,贴息到贷款全部归还为止。具体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商省财政厅制定。

  五、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同时允许和鼓励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收购政策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入市企业时,可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到粮食主产区直接收购,但要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衔接,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对甘孜、阿坝和凉山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允许经市、地、州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到所辖农村收购粮食。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允许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粮食,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粮商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加快库存粮食转换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今年省政府继续实行超销奖励政策,并与敞开收购业绩挂钩,各级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积极促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建立粮食销售激励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要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轮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销售成本。各级政府要继续对促销工作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积极促销,减少库存积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粮食,对因低价销售粮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当地政府和企业承担。各级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的监督和检查。
  (二)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鉴定标准,妥善处理陈化粮。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损失,属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省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的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具体办法另行确定。为避免陈化粮投放市场过多和时间过于集中,陈化粮销售要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并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批准,接受宏观计划指导,超计划销售的,省财政不予补贴。陈化粮的销售要在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竞价交易,由市场形成价格。陈化粮只能直接卖给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不得再进入口粮消费市场。
  (三)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对重点粮食加工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提供信贷支持,多方筹措资金,建成一批大型的技术先进的粮食精深加工转化项目。积极支持现有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的技改和资产重组,形成合理布局,努力开发新产品和优质品牌产品。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之间,必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搞好粮食流通,指导粮食企业加快自身改革,但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粮食购销企业的职务。
  (二)加大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力度。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量和不产生亏损的原则合理定员、定岗,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人事、劳动机制,实行竞争上岗。继续抓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今年粮食购销企业要实现3年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50%的目标。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把下岗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再就业体系。对国有大中型粮食企业,要按国企改革的有关政策,争取银行支持,实行债转股,减轻负担,轻装上阵。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全省粮食系统认真开展“管理效益年”活动,抓好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切实落实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明确各项考核指标,做到奖惩逗硬。在收入分配上实行绩效挂钩,能高能低,充分调动企业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加强对企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特别是要提高企业法人代表和财会人员的素质,要推广粮食购销企业财会人员委派制。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中关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的政策,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负担。

  八、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当前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粮食生产。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粮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要按照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要求,继续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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