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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 2002-04-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中共嵊州市委
发布文号: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步伐,现根据浙委[2002)3号文件和绍市委发[20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长期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机制,鼓励采用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发展规模农业。对承包者严重失管的山地、耕地,造成荒芜3年以上的,村级集体有权收回承包权,重新组织发包。

  二、扶持平原发展设施农业、市财政安排国家农业重点项目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国家农业高新技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农业项目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的引进推广,以不断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三、大力友展特色农产品基地。市财政安排35O万元(其中农业发展基金1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茶叶、香榧、花卉、长毛兔、果蔬等主导产业基地建设。凡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基地建设标准,当年新发展连片香榧基地,每株补助2元;对新开发并通过有机茶认证机构认证,连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有机茶基地,每亩补助200元;对老茶园改造,连片面积100亩以上,良种率达到100%的,每亩补助100元;对老茶园改造成无公害茶叶基地,连片100亩以上,并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每亩补助4O元;对连片新发展100亩以上特色果木、竹笋基地,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40元;对新发展笋竹两用山连片2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20元;新发展的千猪场和千兔场,每场分别补助5000元和2000元。

  四、实行税收优惠。对新发展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经税务部门依法批准给予免征所得税3年。对农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以及经过其分级、整理、加工、包装和加贴品牌商标等农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

  五、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要切出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种养、收购、加工,并执行国家基准利率。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指产品覆盖面广、经济带动力强、社会效益好的农业龙头企业)、特色农产品基地每年安排贴息贷款1000万元。金融部门要简便手续,万便群众贷款。

  六、实行土地使用优惠。对进入农产品加工区的企业用地按每亩 8万元给予优惠出让。对农业龙头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允许效益农业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开发经营业主搭建临时性生产用房(除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城市、集镇规划控制区外),所需土地经乡镇(街道)同意,与当地土管所签订土地临时使用合同,交纳土地临时使用复垦保证金(耕地每平方米6元、非耕地每平方米3元)后,可作临时性农业生产用地使用,但不得建永久性建筑物。市土管部门所有规费给予免缴。今后如遇建设需要,所有临时性建筑物必须无条件无偿拆除。

  七、实行用电优惠。对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用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经市认定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园区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电力部门要给予优惠。

  八、市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为农服务体系建设。

  九、市财政继续安排20万元用于茶叶、香榧种子种苗基地建设。

  十、鼓励农业企业争创农产品名牌和驰名商标。凡被评为省级著名商标和省级优秀农产品名牌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凡被评为国家级弛名商标和国家级优质农产品名牌的;分别奖励40万元和8万元。

  十一、鼓励乡镇(街道)、村实行“一乡一品”、“一村一品”开发和经营,对新评上的效益农业特色乡镇(街道)、村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的奖3万元。

  十二、继续加强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山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条件。认真落实嵊政[2001]78号文件,鼓励生存条件恶劣、发展空问狭小的山区村,有计划地安排移民下山,向小城镇集聚,实现异地脱贫致富。对移民下山农户占全村总户数达到70%以上的,视情可给予电、路、水等公建设施配套,移民户可优先安排建房用地指标。对山区安装电力、程控电话、有线电视要有计划、有组织逐步解决,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

  十三、对1999年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报酬,由财政补助每个村1500元。
  农业产业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
  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发挥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以前所发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嵊州市委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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