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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广元市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条码查询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6 生效日期: 2000-07-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202号
广元市物价局:
  你局广价费(2000)80号《关于广元市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收取话费查询卡工本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户向电信、移动通信公司查询电话缴费情况,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应向用户提供方便,不得收取查询费。
  二、电信、移动公司为了方便用户,提供条码卡查询,应本着用户自愿购买,不得强制随同电话话费一并收取的前提下,可适当收取条码查询卡工本费,其工本费标准为IC卡20元/卡,磁卡10元/卡。
  三、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一旦强制用户购买的,立即停止此项收费,并将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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