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6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物价局。省物价局是省政府负责全省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七日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省贸易厅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职能。
(二)下放职能。
将部分一次性、临时性服务收费或区域性较强,不宜由省级统管的价格和服务收费下放给市、地、州、县人民政府管理。
(三)转变职能。
1、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2、将有关业务登记、市场价格监测、价格信息、价格咨询、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成本审核、价格听证会、价格协调、行业价格指导、证照制作发放等基础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审定、调整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工作。
(五)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
(六)指导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州、具价格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价格和收费争议的仲裁;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七)负责全省工业品、农副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
(八)负责全省涉案物品价值鉴证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中介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全省物价系统和企业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物价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物价局设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目标管理、文秘、档案、信访、接待、保密、保卫、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政务和行政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察审计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编制价格改革、价格调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价格统计制度,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变动,研究提出物价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政策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全省价格立法规划,草拟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审查价格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基层物价工作,督查系统内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协调承办境外交流合作事务。
(三)农业价格管理处
负责制定主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中药材及中成药、原水及供水价格管理的原则、范围和作价办法;调整审批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监督有关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四)工业交通价格处
负责制定主要工业品、能源产品、交通运输价格(收费)管理的原则、范围和作价办法;调整审批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监督有关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五)收费管理处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部分经营性收费、房地产价格和旅游价格管理的原则、范围和作价办法;审核、制定和调整列名管理的服务价格、房地产价格和旅游价格;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年审,依法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监督有关价格政策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的执行。
(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劳动工资、监察审计、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以及全省物价系统工作人员、企业物价人员、价格鉴证师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不含1999年度军转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省物价局不设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党组可设纪检、监察专员,所需人员编制在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中解决。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机关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