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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铁路分局货运代理企业收费标准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7 生效日期: 2000-06-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0]188号

成都铁路局物价管理办公室:
  你们关于成都铁路分局货运代理企业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有关文件精神,铁路货运代理是一个新兴行业,对解决货主的疑难等问题是有利的,也是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必然。为此,同意在货主自愿前提下,允许成都铁路分局经济开发总公司等6家企业开展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其代理业务及收费标准如下:
  一、运输代理业务内容
  揽货、托运、配载、报关、报检、监装、装卸、装箱、拼箱、交接、分拨、转运、仓储、缮制有关运输单证,垫付和结算运杂费、提供货运信息以及“门到门”运输代理业务。

  二、运输代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1.铁路货物运输代理
  ①全程代理服务费
  整车9.50元/吨
  零担0.15元/10千克
  集装箱按箱体标重最高不超过250元/箱、次。
  ②发送代理服务费
  整车6.00元/吨
  零担0.09元/10千克
  集装箱按箱体标重最高不超过150元/箱、次。
  ③到达代理服务费
  整车3.50元/吨
  零担0.06元/10千克
  集装箱按箱体标重最高不超过100元/箱、次。
  2.涉及公路、水运、航空等多式联运代理业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运输代理业务产生的运杂费、短途运输、装卸、包装等费用据实清算。
  以上运输代理服务费均需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与铁路延伸服务业务不得重复收费。
  以上规定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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