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7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2]93号
省红十字会,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经研究,适当调整我省各级红十字会举办的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的时间为3天,收费标准由28元/人.期调整为50元/人.期。培训时间  不足3天的,按每天6课时、每课时2元的标准核减。
  二、上述标准已包括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场租费、教师讲课费等费用,不得外加费用。培训单位也不得以培训为名向学员强行推销急救包、急救箱等其他物品。
  三、本标准适用于初学驾驶人员的卫生救护培训和建设、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要  求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
  四、各级红十字会收费前必须及时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申领或  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