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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2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鄞县,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为此,对撤县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原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鄞县人民政府、鄞县人民法院、鄞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改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原鄞县辖乡、镇为宁波市鄞州区辖乡、镇。
二、原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改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本届届满为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按原鄞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顺延。
三、原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鄞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及鄞县人民法院、鄞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其职务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相应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