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42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36号)和省编委办《关于省经贸委质量管理职能编制和人员划转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通知》(川编办(2000)49号)精神,省政府已将省经贸委质量管理职能、机构、编制、人员于4月28日正式划转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使全省质量管理职能尽快划转到位,现将各市、地、州、县(市、县)质量管理职能划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将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能及牵头组织、负责协调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职能移交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地经贸委质量管理机构划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各地经贸委承担质量管理职能的编制及人员一并划转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各地质量管理协会的主管部门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及时组织力量抓紧做好此项工作。各地政府(行署)负总责,各级编办、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务必在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质量管理职能的划转工作,并将划转情况书面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