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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到衢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和市内外企业(或个人)到衢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外商和市内外企业到衢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工业生产型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企业从受理立项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包干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外资项目(包括市外项目,下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可再延长2年。
??2、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包干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外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食品加工企业可再延长5年。
??3、企业缴纳地方税收达到30万元的,由开发区奖励3万元;每增30万元再奖3万元,以此类推。
??(二)土地政策
??1、土地按征地成本价出让。
??2、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征地成本价优惠10-30%出让。
??3、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食品加工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征地成本价优惠10-30%出让。
??(三)水电政策
??1、区内生产用水价格,乌溪江以东企业工业用水价格每吨0.6元;乌溪江以西企业工业用水价格按市区用水价格优惠15%。
??2、外资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用电量在315千伏以上的,可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
??(四)收费政策
??企业投产后实行税外无费,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

  二、出口创汇奖励
??为鼓励出口创汇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凡出口创汇企业的各项科技研究开发费用允许税前列支;生产型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每创汇1美元,开发区再奖励人民币0.03元。

  三、技术创新奖励
??企业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生产的,由开发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新产品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生产的,由开发区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招商引资奖励
??对引进生产型工业项目的,以实际到位资金(土地款、房产、机器设备3项内容组成)的0.6%给予奖励,在企业投产后1个月内,由开发区管委会列支。

  五、本意见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由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衢江、柯城区经济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乡镇工业专业区参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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