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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6 生效日期: 2002-06-26
发布部门: 乐清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 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温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乐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乐清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经济建设中创造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而赋予新内容的推广成果,改进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方面的成果;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   乐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报奖项目达到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时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择优评定。
  乐清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按报奖科技人员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大小,择优评定。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乐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科学研究(包括科学考察)成果经验证,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方面有重要创新,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明显作用的;
  (二)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经应用和鉴定(评审或验收),其重要伎术 指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推广、应用己有科学技术成果经验收,在技术上育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重要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验收,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重大生产技术改革项目经验收,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挖掘生产潜力、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六)技术发明创造已经取得专利权,并己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 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科学决策研究有新的突破,经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实际应用取得明显成效的;
  (八)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有重要 创新,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九)其他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


    第六条   申报乐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日,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乐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二)未按第1条要求经过验证、鉴定、验收或应用、实施而作上相应评价结沦的;
  (三)本市单位或公民完成或参与完成的项目,不在本市投产或推广应用的;
  (四)非本市单位或公民参与完成的;
  (五)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
  (六)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就各自独立完成的相同项目丰报奖励时,原则上按合并申报评奖;也可择优评奖。


    第八条   申报乐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须将规定的资料文件按下列程序上报市科委:
  (一)列入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执行单位或个人直接上 报;
  (二)非计划项目(包括个人完成的项目)按主要完成单位(个人) 的行政隶属关系,经所在乡镇科委或市有关部门上报。


    第九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均可申报乐清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
  (一)在本市研究或从市外引进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的新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或在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的改进和创新的项目主要完成者;
  (三)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企业产生显著效益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条 申报乐清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须将规定的资料文件由申报者所在单位上报市科委。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和科技人员在评审前由市科委负责初审并子以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市科委提出;在异议未徘除前不交付评奖。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建立乐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乐清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持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9一13人,其中专家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且外地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委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小组,由在职专家组成,组成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兼任,对申报项目和科技突出贡献者进行预评。
  行业评审小组成员由市科委聘任。


    第十四条 行业评审小组将预评结果报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乐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3个,二等奖6个,三等奖10个。
  乐清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和科技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一次性发给奖金。科技进步奖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 三 等奖3000元。.
  奖励经费从年度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获乐清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以下原则分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的,不少于50%的奖金额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人;属于非职务科技成果的,奖金全部属项目完成人所有;两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金由各单位按贡献大小协商分配。
  单位对奖金的分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的意见。
  获乐清市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的奖金属个人所有。


    第十九条 获得乐清市科学技术进步桨的项目又同时获得(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照例奖励,如同时获得温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重复发放。以所获奖项中的最高奖金额发给。


    第二十条 凡发现授奖项目、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星火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乐清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负责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92年9月18 R颁发的《乐清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和1992年5月9日颁发的《关于奖励为推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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