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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都江堰管理局龙泉山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0 生效日期: 2000-04-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发布文号: 川价字农[2000]70号

资阳、眉山地区物价局、水电局,都江堰管理局龙泉山灌区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四川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水费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现就龙泉山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计收办法。以《水利产业政策》为依据,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按亩计价,货币缴纳和结算。

  2.收取标准。龙泉山灌区每亩田收人民币30.60元。另外,伤残补助费、库区移民扶持发展基金、三岔水库渡口补助费、库周农民生活粮补助费暂按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府发(1998)18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3.计收对象。以灌区县市为取用水单位。农业水费由简阳市、仁寿县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

  4.水费解缴时间。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供水单位交付应收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对按期结清水费的单位,供水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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