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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关于玉溪河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 2000-03-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电力厅
发布文号: 川价字农[2000]61号

成都市、雅安地区物价局、水电局,玉溪河灌区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四川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水费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和有关规定,现就玉溪河灌区2000年农业水费收取标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计收办法。以《水利产业政策》为依据,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按亩(水方)计价,货币缴纳和结算。

  2.收取标准。玉溪河灌区每亩田收人民币23元。

  3.计收对象。以灌区县(市)为取用水单位。农业水费由各县(市)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县(市)政府协商后,委托县(区)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

  4.水费解缴时间。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向供水单位交付应收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对按期结清水费的单位,供水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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