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字工[2000]51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
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的管理,为同价工作打下基础,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0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基础(1999)2178号《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加强对农网改造中需农民承担电表费用的入户费用的管理,并对农网改造中的低压设备、材料价格实行差率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中,除电表以下农户进户线和部分改造投资不足地区电表费用可由农户承担外,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农网改造工程供电贴费(增容费)、材料费、施工费等其它费用。对确需由农民承担电表费用的农户,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进户线和电表等各种农户用电设施所收费仅限于购置设备和材料费本身的规定,核定每户的收费标准。
二、对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无论是高、中压或低压部分,凡能通过招标采购的,一律以招标方式采购,并且只能购买国内产品,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价格。对确因不能通过招标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决定实行差率管理的办法,即购进的设备和材料以出厂价为基础,加上除税费以外的运杂费、仓储保管费、代垫资金利息、损耗费等综合差率管理(具体综合差率标准见附表)。
三、对农网改造工程中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投资和收费,在实行同价时一律不予承认,不得计入还贷电价。
四、以上规定,从农网改造工程开始起执行。
附表:低压设备及材料综合差率标准
附表:
低压设备及材料综合差率标准
附表
低压设备及材料综合差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