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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内江、宜宾两市城区货运机动车入城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1 生效日期: 1999-12-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1999]403号
内江市、宜宾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整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001号)规定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大、中城市实行机动车入城证的批复。经研究,现对内江、宜宾两市机动车城区(市级所在地)入城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货运机动车城区入城证收费标准
  1、长期入城证(有效期一年):每证10元,发放范围为管制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用车;2、临时入城证:每次1元。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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