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1999]403号
内江市、宜宾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整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001号)规定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大、中城市实行机动车入城证的批复。经研究,现对内江、宜宾两市机动车城区(市级所在地)入城证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货运机动车城区入城证收费标准
1、长期入城证(有效期一年):每证10元,发放范围为管制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用车;2、临时入城证:每次1元。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