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函[1999]379号
自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公路路产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自价非(1999)275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98)9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局请示的有关公路路产补偿收费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从公路上空跨越管线,对公路路产未造成损坏的,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
二、单位或个人因施工等原因未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或造成损坏后已按原技术标准修复的,不缴纳公路路产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