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字费[1999]265号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近年来由于申评人员数量逐年下降,评审工作费用相对上升,原定收费标准很难继续维持正常的评审工作开展。因此,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参照外省相应收费项目的收费水平,经我们研究,现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收费标准:高级职务每人次320元(其中含答辩费80元);中级职务每人次200元(其中含答辩费60元);初级职务每人次100元。
二、该项收费包括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的劳务补助和场地租用,以及评审合格证书等费。该项收费由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取,并按每人20元的标准上交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用于对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发生的评审内容、条件的审定和评审组织工作等费用。
三、各评审机构接此通知后,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四、该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此通知从一九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非(1993)80号文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