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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音像业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1 生效日期: 1997-08-11
发布部门: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坚决打击买卖版号行为。出版社出版音像制品必须按规定申报选题,严格实行三审制,并建立完整的出版档案资料;单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业务出版社不得失控;对买卖版号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切实解决音像复制行业混乱的现象。对已经批准的复制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对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复制基本条件的,不予登记,停止复制业务,直至取消复制资格;对出版社内部用于复制本社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内部复制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具体条件及布局,审核合格的颁发音像制品复录经营许可证,纳入国家复制行业统一管理;对社会上未经批准自行开展复制业务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根据全省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各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经批准的作为该地区某单位内部复录单位,不对外营业。未经批准者一律关闭。

  三、进一步清理音像制作单位,对已经批准的音像制作单位进行重新审核换发新证;未经批准而已开展制作业务的,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地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未经批准者不得与音像出版社开展合作出版业务。

  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正式音像制品出版的管理。严格非正式音像制品制作复制规定,对非出版单位违反规定制作、复制、发行非正式音像制品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切实解决经营进口音像制品存在的问题。严格全省各音像出版社出版海外音像制品选题的审批;对海外音像制品实行定点经营;各经营点所有经营品种,必须经省新闻出版局审验;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或销售海外音像制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加强光盘生产的管理。全省光盘生产点要进一步落实中宣部第七部委通知的精神,加强光盘生产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加强音像出版单位建设。进一步完善音像出版单位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音像出版单位必须配备与出版业务相适应的编辑队伍和组织机构,出版社在编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中级职称与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社长、总编辑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图书出版社音像部在编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熟悉音像出版业务并具有中级职称与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版社必须建立与业务相适应的内部机构,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管理规章制度。音像出版单位必须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资金、设备,具备正常开展出版业务的能力。音像出版社年出版自编新版音像制品不少于30种;图书出版社音像部年出版自编新版音像制品不少于1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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