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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5 生效日期: 1997-05-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1997]6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文),政府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9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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