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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1 生效日期: 2002-02-01
发布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杭国税流[2002]52号

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严格认定制度,促进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增值税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的对象
  今年年审的对象是2001年底前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2001年4月30日前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的内容
  1、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和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情况;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
  3、一般纳税人会计人员的配备与财务核算情况。

  三、年审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业务的;
  4、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均符合要求,会计核算健全;
  5、有固定经营场所;
  6、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能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附列资料,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年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问题。对于在年审中应税销售额达不到量化标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若在公历年度内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量化标准以上的,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当月取得的进项税额才可予以抵扣。
  2、关于年审合格企业的分类管理问题。年审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格企业的类别调整工作,尤其是商贸企业的分类管理。对于巳纳入防伪税控、使用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若纳税评估情况正常,主管税务机关可视其规模大小,直接升为A类或B类企业管理。一般情况下,类别上调应在年审中同步进行;如果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一般纳税人情况异常,移送稽查检查有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随时调整企业类别。对于新办企业临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除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C类企业管理。
  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对于年审合格,纳入C类企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若年应税销售额在量化标准以下,或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供应应严格控制,原则上每月只能领购一本。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量化标准以下,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缴企业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包括不如实填报或不按时填报《年审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尽快发出催其年审通知书,并根据总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催促后仍不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视同年审不合格,并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1)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商业180万元,工业及其它30万元)以下的企业,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对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或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不粘贴年审标识,纳税人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税。
  (3)对符合年审标准第1条但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凡上一公历年度内有不符合年审标准4-7条规定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5、关于年审企业的收费凭证问题。根据省局浙国税计[2001]111号及市局杭国税计[2001]521号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税务行政性收缴收入包括国税部门收取的年审费,国税机关向纳税人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年审费,统一使用'工本费专用'税收定额完税证,并用税收缴款书替代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收费标准,各主管税务机关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5)402号和[1995]财综152号文规定收取。

  五、年审结束时间及资料上报要求
   1、今年的年审工作各局必须在5月底前结束。经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一律粘贴一枚年审标记,统-粘贴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从6月1日起,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机构应凭《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粘贴的新年审标记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各局应将年审情况统计表及书面总结于6月15日前上报市局。书面总结要求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报告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由市局统一印发,年审标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局到市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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