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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8 生效日期: 1996-05-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1996]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这部法律,国务院以国发(1996)13号文件专门作了强调和部署。为严格依法行政,保障我省各级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要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同时,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形式向社会开展广泛宣传。

  二、认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对过去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必须修改或废止。修订规章的工作应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除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罚,过去已设立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并符合法定的条件。凡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或组织,应责令终止其执法活动。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禁止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所有执法人员应按省政府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实行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三、要逐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申诉和检举制度,既要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管理,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拟定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决定,各行其是。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贯彻《行政处罚法》的领导,认真进行研究、部署,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与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部门领导下,具体组织、承 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稳定和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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