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复[2001]358号、浙价[2001]452号
桐乡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本市车辆收取通行费实行统缴标准的请示》(桐交[2001]11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对通过湖盐公路(桐乡)收费站的部分过往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通行费统缴应坚持自愿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统缴通行费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点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桐乡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湖盐公路(桐乡)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