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1-12-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1]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9号)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9号)精神,制定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
  一、职能调整
  省供销社实行社企分开。省供销社行使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出资额依法享受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利时办企业进行监管和政策指导。省供销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本级社有经营性资产授权所属企业营运。
  省供销社主任、副主任不在企业兼任职务,下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省供销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供销社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和发展。
  (二)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
  (三)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和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社办企业和基层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开拓农村市场。
  (五)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组织兴办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效益农业的发展。
  (六)行使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职能,负责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管。
  (七)管理省供销社所属院校等事业单位。
  (八)代表本级联合社参加上级联合社的各项活动。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供销社内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社领导管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及与直属单位的工作关系;负责社机关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和信息、宣传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信访、外事、机关行政事务和房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纪检监察处)
  负责社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干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所属企业的干部;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管理所属院校和本级工会、社团;负责社机关保卫工作;负责社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社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社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社机关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负责省级社有资产营运的监管,保障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负责社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指导本系统财务工作。
  (四)业务处
  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要农资商品和农产品购销政策;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组织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社办企业和基层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开拓农村市场;指导和推进系统内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系统扶贫、安全、抗洪救灾、市场、工业、科技、外经贸、连锁经营、基建等业务工作。
  (五)合作经济指导处
  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供销社系统合作经济发展和基层供销社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普法教育;参与组织兴办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捉进效益农业的发展;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和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供销社机关核定事业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以上“三定”方案仅适用于省供销社机关。市、县两级供销社的管理体制应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