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嘉地税一[2001]292号
各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地税发[2001]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本级高收入行业和重点纳税人为: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烟草、房地产等行业,重点纳税人为:效益好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建筑工程承包人等。根据通知要求,市本级必须在高收入行业和重点纳税人中确定至少100名列为重点控管对象,纳入市本级个人所得税控管范围。具体名额暂定为:
征管一分局65名,其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20名,私营企业业主10名,其他高收入者35名。
征管二分局35名,其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15名,私营企业业主15名,其他高收入者5名。
请各分局及时落实,将重点控管对象名单按附表要求于2002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局。并督促重点控管纳税人从2001年度起,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收入和缴纳税款情况。
二、对重点控管纳税人的具体实施办法,待省局文件下发后另行制定。
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分配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所属时间从2001年起。征收时间从2003年起,请各主管分局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扣缴税款台账设置和保管工作。
二ΟΟ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