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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未经审批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组织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1-12-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1]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在全市开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现已基本结束。但全市现还有695家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组织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影响了我市对民办非企业性质组织的依法、有序的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市委办《关于对舟山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舟委办[2001]6号)和市府办《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管理办法》(舟政办[2001]5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性质组织的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组织的处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组织的处理工作,应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县级以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本业务系统所属的民办组织的分类审批和依法管理。凡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具备审批和登记条件的,非营利性的,在审批后一律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国有资产份额超过三分之一的一律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营利性的或营利与非营利界线不清的中介服务组织一律到工商部门登记。
  凡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不具备审批或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组织,一部分由业务主管单位明确整改内容,限期整改,完善后依法进行登记;一部分由业务主管单位作为业务工作纳入行业管理,不列入登记范围。其余一律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相关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组织专门工作人员,集中时间、精力,结合实际,对未经审批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组织逐一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查处工作,并在2002年1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同级民间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所有未经审批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组织,都必须自觉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管理,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市、县(区)民间组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和业务指导,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取缔后的善后稳定工作,确保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出发,根据复查登记的情况,制订有效的管理措施,逐步将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协作,在对营利和非营利进行认真甄别的基础上,将各类民办机构分别纳入各自法制管理的轨道,避免“三不管”的现象出现。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地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对于违反规定、出现失职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不懈努力,切实把这次复查登记调查上来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单位清理整顿好,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管理。

二ΟΟ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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