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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5-10-12 生效日期: 1995-10-12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成地税发[1995]170号

市政府成府发[1995]121号《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下达后,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教委以成地税发[1995]159号下发了《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凡在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其他所有制单位及其个体工商户且具有当地或外地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退养人员、一年以上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者,均应缴纳职工个人教育费。
  在蓉的省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蓉的行政、事业单位等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中央在蓉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和其他外地驻蓉单位,按照省与成都市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由所属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计征依据市级职工个人教育费按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计征,各区(市)、县具体征收率在1-1.5%内自行确定。机关工作人员职工个人教育费的计征依据为: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工个人教育费的计征依据为:实发工资扣除政策性津、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具体计征依据由各征收机关核实。

  三、减免规定享受减免职工个人教育费的对象是,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在180元以下者(区、市、县按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应由单位将其人数、金额报所在区(市)、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予以免收。

  四、征收方式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各区(市)、县、分局可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

  五、解缴时间单位应按月向征收机关缴纳,数额较小的也可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分两次汇交征收机关,具体缴纳时间由各征收机关确定。
  市地税局各分局征收的职工个人教育费统一缴入市财政局在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设的“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专户”。帐号:一分局29243020090 -91、二分局29243020090-92、三分局29243020090-9 3、稽查分局29243020090-94.各区(市)、县将收取的职工个人教育费缴入当地财政部门设置的职工个人教育费专户。

  六、征收凭证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使用的凭证有专用收据和专用缴款书两种。
  职工个人教育费专用收据由各级地税局在同级财政部门领取。职工个人教育费缴款书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填好票证领据到市局办妥手续后,到省财政厅印刷厂领取。各地税部门应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填用、结报、缴销制度,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职工个人教育费缴款书应视同税收票证管理,严禁将其与省教育费缴款书混杂使用,并不得用工商税收通用缴款书替代职工个人教育费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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