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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3 生效日期: 2001-11-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20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市交通委、城建委、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委 市城建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二ОО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业户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切实改善道路运输行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市道路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不正当竞争,为经营者创造公平、公开、规划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运输安全质量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从而促进我市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1、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予以取消。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2、物价部门要对客货运输站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联托运收费、货运代理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并对企业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收取管理服务费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企业只收费不管理现象的发生。市和县(区)交通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管理,打击非法营运,规范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
  1、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交通、城建、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予以取缔,特别对部分偏僻小岛无证营运等严重违规行为要予以坚决的打击和取缔。
  2、要严厉打击客运市场中“拉客、宰客、甩客”、途中带货、客货混装等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违章、违法经营行为。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要集中力量解决出租车乱停乱放等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
  3、货运市场重点是清理整顿危险品运输业户。针对我市目前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户达不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资质要求的问题,交通部门要采取措施,尽快引导组建几家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专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达不到资质要求的业户停业整顿,停止签发《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和《危险品货物运单》。
  4、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搞好运力调控,防止车辆运力的盲目增长。要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查和年审,做好客运企业资质核定工作,通过资质的核定,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
  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消道路客运企业班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并已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或拍卖费用的,期满后必须立即停止。对客运线路、货运配载线路的审批要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的通知》的规定,按涉及的区域实行分级审批管理,逐步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
  (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
  1、交通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职业培训和从业资格管理。各运输企业(含出租车公司)聘用、借用营运车辆驾驶员及站务员、乘务员、押运员必须经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落实汽车客运站车辆例行检查制度和出站车辆的门岗检查制度,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并减少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办[2001]49号)精神,按计划更新改造农用载客车,要求从2003年5月1日前将所有农用载客车退出我市客运市场。
  2、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抑制车辆严重超载现象,对客运车辆超载行为,要按照省政府124号令严肃查处。要会同交通部门切实做好对正三轮载客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装机)三轮车的整顿清理工作,抓紧完成正三轮载客车淘汰、改型工作。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城建委、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清理整顿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二)时间安排。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同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取得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使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从发文之日起至2001年12月底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
  (三)信息通报和检查验收。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清理整顿工作动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地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要会同市城建、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对各县(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全市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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