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1]7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1月5日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以及残联章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职责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是全省残疾人代表组织和主管残疾人工作的事业团体,业务上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与各市、县(市、区)残联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配合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协助政府研究制定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二)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三)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培训、文化、体育、用品供应、福利、残疾预防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四)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五)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六)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八)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市、县残联的业务工作。
(十)承担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残联设6个职能部室:
(一)办公室(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国际交流处)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保卫、外事、信息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编辑发行《浙江残联》杂志;负责拟定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承担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展残疾人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人事部
负责指导全省残联系统的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负责全省残疾人工作者教育培训,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管理和组织发放残疾人证;承担省残联评议委员会和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开展法制建设工作;负责残疾人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康复部
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承担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全省残疾人康复机构的组建和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工作;开展残疾预防;指导省康复中心工作和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服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协会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康复人员培训;负责联系、指导、促进城镇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四)教育就业部
协同教育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扶贫解困和劳动就业的工作计划;指导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社会救助工作以及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负责省本级和指导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指导手语研究、培训后文推广和全省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工作。
(五)宣传文体部
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和文体工作计划;配合做好残疾人事业的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和社会助残活动;承担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和体育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残疾人艺术团工作。
(六)计划财务部
编制资金计划,管理事业经费、国有资产、基建投资、物资配置和机关行政经费;负责直属单位的财会业务和检查工作;指导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负责全省残疾人事业的综合统计工作;承担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残联机关事业编制为35名。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秘书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