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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01 生效日期: 1994-09-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1994]83号

 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企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乡镇企业统计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提高,基本能够保证统计数据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全面及时地反映全省乡镇企业的成果,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多方面的决策依据,成绩是显著的。但是,伴随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而发生的利益格局变化,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统计数据上出现了弄虚作假以及片面追求产值、速度的现象。对此,农业部去年以来连续作出强化、改进统计财务工作的指示,今年5月,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在全国联合开展了统计执法大检查,其中把乡镇企业产值指标作为检查重点之一。按照全国统一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端正求真务实的指导思想
  统计工作是对经济工作实行科学决策、进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正确认识国情、决定政策、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因此,“准确、及时”地反映客观情况是对统计最基本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规定和中央提出“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的要求,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统计工作者要把在统计工作中反假求实提高到反腐倡廉、端正党风的高度来认识,牢固树立遵纪守法,求真务实的指导思想,坚决反对虚报浮夸和瞒报拒报,切实把统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于违反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消极腐败行为,要勇于揭露,坚决查处。

  二、加强统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切实保证统计质量
  乡镇企业战线长、单位多、工作量大,目前统计专业人才缺乏,基层统计队伍新手多,素质不高。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把统计培训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切实办法,保证合格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乡镇企业各级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法规,掌握部、省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要求。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各地要狠抓基层起报单位的统计质量,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认真清理统计范围,核实搞准基础数据,逐级从严把关。在统计工作中,各项统计数字必须从企业统计台帐取得。凡估算、推算、测算的乡镇企业产值及其他统计指标数值,一律不得上报,上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应汇总;凡不设置财务帐簿,不能编制任何会计报表,不能核算出收入、成本、利润的企业(含联户、个体私营企业),产值等统计指标不得上报,上级亦不应汇总;凡在会计帐务上以加工费核算收入的,一律以加工费计算工业产值,不得以产品的全部价值计算上报产值,不得重复计算产值。乡村两级尤其是乡村工业企业的个数、人数、产值、利税等相关指标要做到统计财务协调一致。

  三、把握统计导向,规范考核指标
  发展乡镇企业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教育为先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为重点,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克服以产值速度论“英雄”的片面性。考核乡镇企业发展重在考核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和乡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总产值指标作为反映乡镇企业总体发展的指标之一仍然要保留,但不作为统计分析、对外宣传和考核评优的主要指标。今年总产值统计范围剔除“服务业和其他业”以后,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各地要认真核查、清理和纠正。

  四、广泛开展普法教育,严肃法纪,强化监督检查
  全省乡镇企业系统要广泛开展统计普法教育,进一步严肃统计法纪,强化舆论监督。今年,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每年都应进行1-2次统计检查。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迟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强迫或者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弄虚作假掩饰严重过失、骗取荣誉地位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以及对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阻挠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都要依照党纪国法或地方法规、规章,严肃查处,真正把统计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做到依法办统计,依法治统计,依法兴统计。各市、地、州乡镇企业局开展统计检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省乡镇企业局报告。

  五、加强领导,努力搞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涉及面宽、层次多、难度大,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要带头学习统计法规,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办事,如实上报统计资料;要定期研究统计工作,认真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实和加强统计机构和力量,保证统计工作正常的业务经费和必要的培训费用;要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先进集体和优秀统计工作者,应给予表彰奖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加强联系,主动接受统计部门对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四川省统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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