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劳险[1994]34号
各市、地、州劳动局:
在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川府发[1994]80号文)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反映: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金按本人原标准100%发给退休人员'的范围如何掌握不清楚,现解答如下,请按照执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金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人员',是指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人员。其他退休人员不属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