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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 2001-09-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的意见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土地管理局
  (二ΟΟ一年九月五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2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整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91号)精神,为加大土地整理力度,规范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缓解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紧张的矛盾,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通过土地整理报省国土厅按比例获取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单独记帐,统一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土地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自行使用。使用折抵指标的建设用地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上报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土地管理折抵指标允许有偿使用,并可跨年度结转,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自行转让调剂,统一由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安排使用。

  三、经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转让调剂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的项目按以下标准支付有偿调剂使用款:
  (一)经营性用地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金融、商业、旅游)每亩3.5万元。
  (二)社会公益事业、工业、基础用地每亩2.5万元。

  四、按照“谁投资、谁获益”的原则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有偿调剂使用款按每亩1.5万元标准由财政返回给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单位(折抵面积以省国土资源厅核批面积为准)。

  五、市内跨县(区)调剂土地管理折抵指标的,由市财政返回给县(区)财政2.5万元/亩,作为各县(区)政府的土地管理专项资金。划入各县(区)土地管理局在财政设立的土地管理资金专户,按规定使用。

  六、返回额度外的其余款额纳入造地改田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理项目库的建立,较大规模土地整理项目的启动,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支出,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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