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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2001年中晚秋茧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 2001-09-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商[2001]3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47号)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蚕茧收购价格管理办法及2001年中、晚秋茧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中、晚秋茧收购开始,鲜茧收购价格定价方式由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改为省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预测价格,按照茧丝绸的生产和市场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指导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具体收购价格由市、县(市、区)政府在收购前,根据省定指导价格,考虑毗邻地区价格平衡,组织当地丝绸行业协会、鲜茧生产和收购企业及有关方面协商后确定,并由当地物价局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今年中、晚秋茧的收购指导价为: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的鲜茧收购中准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73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0%。实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地区,每1%鲜上茧出丝率的价格为55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三、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对方格簇茧收购原则上仍按现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试行标准及具体办法执行。对于已实行方格簇的市、县中个别暂时无法实行缫丝计价和荧光评茧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采取在干壳量计价的基础上提升不超过4个等级的政策。

  四、蚕茧收购价格定价权限下放后,鲜上茧各等级差价标准(附件1)、次下茧等收购价格计算方法(附件2)和补正规定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同时,应坚持实行“仪评”收购。对于少量零星、确需目评收购的蚕茧,市、县政府应规定最高收购价格。

  五、为促进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和顺利推进蚕茧价格改革,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茧丝价格政策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应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鲜上茧各等级差价标准
  干壳量以9.2克为中准级,每0.2克为一档;干壳量7.6克(含本数)以下,每档差价12元;干壳量7.6克以上至8.6克(含本数),每档差价14元;干壳量8.6克以上,每档差价18元。
  次下茧等收购价格计算方法
  (一)次茧(轻黄斑茧、轻柴印茧)和双宫茧:
  一等的价格与鲜上茧价格的差价率为68%,二、三等的价格分别在一等的基础上减去20元和40元。
  (二)其它茧(黄斑、柴印、穿头茧):
  一等的价格与鲜上茧价格的差价率为58%,二、三等的价格分别在一等的基础上减去30元和60元。
  (三)下茧(印头茧、薄皮茧、烂茧):
  一等的价格与鲜上茧价格的差价率为6%,二、三等的价格分别在一等的基础上减去10元和20元。
  (四)蛾、削口茧:
  一等的价格与鲜上茧价格的差价率为225%,二、三等的价格分别在一等的基础上减去40元和80元。
  (五)鼠口茧:
  一等的价格与鲜上茧价格的差价率为180%,二、三等的价格分别在一等的基础上减去30元和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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