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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01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1994]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条规定,现将我省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一、涪陵、黔江、宜宾、达川、雅安、广安、巴中、甘孜、阿坝、凉山10地州,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收入,税率为10%;经营音乐茶座、游艺的营业收入,税率为5%。

  二、重庆、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万县13市,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的营业收入,税率为15%;经营音乐茶座、游艺的营业收入,税率为10%。
  以上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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