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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图书馆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 2001-08-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财综字[2001]83号

浙江图书馆:
  你馆《关于图书馆收费立项的请示》(浙图办[2000]46号)、《关于图书馆收费调整的请示》(浙图办[2000]47号)、《关于要求调整我馆借书证押金的请示》(浙图办[2000]54号)悉。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资料查询等服务属服务性收费,由你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二、同意你馆收取的借书证押金标准调整为:中文100元、中外文150元、重点读者300元。收取借书证押金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三、取消借书证工本费(含磁卡工本费),同意设立借书证年度注册费,年度注册费标准为30元。借书证年度注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上缴省财政专户,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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