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31 生效日期: 2001-07-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1]7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根据7月份各地上报的缓缴税款情况看,各地在上报过程中存在纸质材料上报缓慢、附列资料不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等问题,影响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办理时间。为严格缓缴税款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基层征管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好第一关,县(市、区)局地税机关和市局地税机关也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全的,必须立即退回。
  2、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缓缴一次。各基层税务机关务必做好核对工作。
  3、为减轻省局的统计工作,各地级市在上报本地区缓缴税款申请表的同时,必须做好本地区的汇总审核工作(汇总审核表附后)。汇总审核表的填制必须有每个县(市、区)的小计数和全市的合计数。此外,市局报送缓缴税款申请表和汇总审核表的截止时间为:流转税在每月8日前,所得税在季末12日前,超过时间概不受理。
  4、电子档案上报后,各地要及时将纸质材料上报审批。
附件:缓缴税款申请汇总审核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