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复[2001]198号、浙价服[2001]245号
舟山市交委、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核定营业性客车过往朱家尖大桥收费实行统缴办法的请示》(舟交(2000)35号、舟价(2000)23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对通过朱家尖大桥的20座以下营运客车实行通行费统缴。
二、通行费统缴应实行自愿原则,统缴标准为1800元/辆·月。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通行费统缴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并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7)256号)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舟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